近期跨境资产相关的政策出台比较密集。从对外投资的第837号令,到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的CRS 2.0,规则在多个方向陆续落地。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21号),即日实施!

政策原文: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51277/content.html
https://hainan.chinatax.gov.cn/xxgk_6_3/24166171.html
该政策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对申报缴税的具体程序作出细化。追溯三年至2023年、设90天缴税期......
离岸信托怎么交个税?《公告》发布前已设立的信托缴税如何处理?小帮把公告和记者采访里的核心要点梳了出来,方便快速划重点!
01
离岸信托个税征税范围
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通过离岸信托取得收益,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个税。
“离岸信托”指依照境外法律设立的信托,或实质上具有类似信托功能的境外法律安排(但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持牌金融机构面向不特定客户发行的常规金融产品除外)。
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信托存续期间收益、信托终止清算,相关环节均纳入征税。
对于居民个人的定义,公告明确: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
02
征收20%税率!
本次《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
(一)设立环节: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非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对其来源于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以装入财产的非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的,视为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该居民个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存续环节:根据收益性质征税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其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股权、股票、房产等财产收入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在一个年度内的盈利和损失额可以互抵,但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等其他各项所得总和计算。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获得收益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实际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三)终止环节: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
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获得分配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获得信托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对于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等情况,也明确了相应税收清算处理的纳税规定。
03
穿透与视同征管要点
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
信托存续期间未分配收益,以及囤积在其控制的境外实体中的收益,纳入征税范围。
对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若存在向有关联关系的居民个人“提供借款未归还”、代付费用、无偿或明显低价使用信托财产"等情形,视同向该居民个人分配收益并征税。
不满足“实质性运营”条件的境外实体(如利润以被动所得为主、无实质经营等),将被穿透处理。
04
各环节如何申报?
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非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需要缴纳税款的,应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存续环节:居民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就上一年度应缴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终止环节:纳税人应在终止清算完成的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向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此外,对于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等情况,也应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05
追溯3年!设90天缴税期!
对于《公告》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在个人尚未缴纳的税款方面,《公告》作出了明确的过渡安排:
设立环节:对未缴税款原则上追溯三年,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居民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实施之日期间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应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依据规定延长追缴年限。
存续环节: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居民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配给居民个人的所得,居民个人在本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理。
06
为何出台该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
近年来,一些个人通过设立离岸信托进行财富代际传承、跨境资产配置以及风险管理。由于离岸信托往往设立在信息透明度低、税负较低的国家和地区,部分个人利用其转移资产、隐匿财富及逃避税。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全球所得征税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清算等环节的征税规定,有利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透明度,便于纳税人合规遵从;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权益,稳定纳税人预期。
......
多项政策出台,标志着我国跨境资产管理正式迈入系统化、规范化的新阶段。其中,90天补税期是一个需要特别留意的期限窗口。
合规不再是选择题,而是必答题。纳税人需主动对照新规,完成自查与申报,确保资产配置与税务义务同步规划、同步履行。
*本文仅作官方信息梳理,不构成任何税务、法律或投资建议,具体以官方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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