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施行8个月,日本入管局于2026年6月12日发布了官方Q&A(共32问),有两个核心结论:
第一,3年缓冲期已有明确官方口径。2028年10月16日之前,已经持有经营管理签证的人更新时,不会仅因不满足新标准而被拒绝。但缓冲期不是永久豁免,2028年10月16日之后的更新申请仍需满足新标准。
第二,过去的模糊地带,现在收窄了。常勤职员的范围、日语能力的认定方式、事业计划书的评估要求,这次32问全部给出了明确口径,以往"差不多就行"的操作空间在缩小。

以下是官方32问的核心内容整理!
01
缓冲期到底怎么算
问1:本次修订前就已经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个人事业主,也需要准备3000万日元的资本金吗?
答:"3000万日元"指的是"与申请业务相关的投入财产总额"。因此,如果经营主体不是法人而是个人,不需要准备资本金,而是如修订相关指南所示,该金额指的是用于确保经营场所、雇佣职员年薪(1年份额)、设备投资经费等开展事业所需投入的总额。
另外如该指南明确,修订施行满3年后提交的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中,即使不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只要经营状况良好、妥善履行了法人税等缴纳义务、预计下次更新时可满足修订后的许可标准,官方会综合考量其他在留状况作出许可与否的判断,不会仅以"与申请业务相关的投入财产总额"不足3000万日元为由直接拒绝。
问2:本次修订前就已经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人员,在修订施行后3年内的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中,会不会因为不满足新标准而被判定更新不许可?
答:修订施行后3年届满前(即2028年10月16日前),即使不满足新标准,也不会仅以此为由导致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被判定为不许可。
问3:即使经营状况和纳税状况没有问题,也会出现更新不许可的情况吗?
答: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中,不仅核查纳税状况,也会确认经营者应遵守的相关规则。例如,如果存在劳动基准法、最低工资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社会保险/雇佣保险/工伤保险等的加入及缴纳情况、事业所需的许可审批取得情况等问题,审查中会被判定为消极要素,也有无法获得更新的案例,请予以注意。
02
官方Q&A要点
关于资本金等金额
事业规模的确认方式:通过登记事项证明书等,确认经营的事业规模是否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
法人的情况: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的已缴资本额(资本金金额),或者合名公司、合资公司、合同公司的出资总额。资本准备金、资本盈余金、利润盈余金不属于此范畴,不能与员工薪资、事务所维持费等合计计算。
个人的情况:确认用于确保经营场所、雇佣职员的年薪(1年份额)、设备投资经费等开展事业所需投入的总额,需要提交最近年度的决算文件,必要时也请提交事业经费等相关的收据等。
另外,即使是作为管理者开展活动的情况,也需要满足资本金等的要求。在多家公司的经营/管理中从事活动的情况下,需要多家公司中任意一家公司的规模达到资本金3000万日元以上。
关于常勤职员
许可标准中的"常勤职员"对象仅限:日本人、特别永住者,以及持有附表第二在留资格的外国人(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持有附表第一在留资格的外国人不属于对象范围。
"在籍外派""劳务派遣""业务外包"形态下从事劳动的人员,不能视为所属业务场所的常勤职员。
关于日语能力
需具备相当程度的日语能力,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可:JLPT N2以上合格;BJT商务日语能力测试400分以上;作为中长期在留者,在日本在留20年以上;在日本的高等教育机构(大学等)毕业;完成日本义务教育并高中毕业(初中编入的情况不符合)。
另外,申请书中需要填写是否具备日语能力的相关人员及具体内容,"内容"栏需具体填写,例如"雇佣了日本人""经营者(申请人)取得了日语能力N2以上认定"等。
本国的高等专门学校或专门学校毕业的人员(以外语为授课语言的课程,或通过通信开展教育的课程毕业/结业的情况除外)也包含在内。
关于事业计划书的专家评估
符合资格的专家仅限于:中小企业诊断士、注册会计师、税理士。海外同类资格(如美国注册会计师等)不符合条件。
如果是申请人经营的公司的高管或员工,从确保客观性的角度出发,不认可作为评估人员。担任外部顾问的公认会计师或税理士,可以作为评估人员。
03
谁受影响
已经提交申请、目前仍在审查中的情况
2025年10月16日(新规施行日)前已受理、目前正在审查中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等,适用修订前的许可标准。
但即使按修订前的标准获得了许可,新规施行满3年之后也需要满足修订后的许可标准。
已经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情况
修订施行后3年届满日(2028年10月16日)之前的期间,即使不符合修订后的标准,也会结合经营状况、符合修订后标准的可能性等作出许可与否的判断。
持特定活动(44号)创业签证的情况
在2025年10月15日及以前获得确认证明书、持有"特定活动(44号)"在留的人员提交的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适用修订前的许可标准。
通过上述手续获得"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人员,与已经持有"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人员同样,2028年10月16日之前的期间,即使不符合修订后的标准,也会结合经营状况等作出判断。
04
其他常见问题
经营者活动无法被充分认定的情形
例如,大部分业务外包给外部,申请人本人未日常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或者未掌握具体的事业内容、财务状况等经营者本应掌握的信息等情况,都属于此类。
有共同经营者的情况
会综合考量以下三点,判断这些外国人开展的活动是否属于经营或管理活动: ① 结合事业规模及业务量的状况,认定各外国人开展事业经营或管理有合理理由; ② 关于事业经营或管理的相关业务,各外国人从事的业务内容明确; ③ 各外国人作为经营或管理相关业务的对价,约定获得报酬支付等。
经营场所
原则上不允许将自家兼作经营场所,需要确保有独立的经营场所。面积没有统一标准,但需足够支撑符合新规规模要求的经营活动。
无正当理由长期出国
如果在留期间累计有一半以上时间出境,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更新审查中会被视为不利因素。
更新申请需确认的税目
法人需确认法人税、消费税、法人住民税、法人事业税等是否按时缴纳;个人经营者需确认所得税、消费税、个人住民税、个人事业税等是否按时缴纳,还需确认继承税、赠与税是否按时缴纳。
事业活动所需许可审批无法事前取得的情况
如果因正当理由无法事先取得许可,需要在下次更新申请时说明取得情况,并提交说明无法取得的具体理由的文书(格式不限)。
新规施行8个月,官方32问的发布,最大的意义在于:把模糊地带收窄了。3000万日元不是现金门槛,是事业投入总额的核算。
已有签证的人,3年过渡期内不会因新标准直接被拒。更新审查,从"核查纳税记录"升级为"全方位合规核查"。
对于正在考虑日本身份规划的人来说,这个时间窗口值得认真对待。
如果你对经营管理签证的新规有具体问题,或者想了解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新标准,欢迎私信咨询小帮。
内容基于日本入管局官方Q&A整理(2026年6月12日更新版),仅为信息分享,不构成任何签证申请建议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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