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9月份开始,香港和澳门在正式加入多边公约「OECD」之后首次与内地交换CRS账户信息。各类媒体上相关文章、讨论如过江之鲫。观点各不相同很多也很片面,甚至还有不少互相矛盾的说法。
很多对配置海外保险产品感兴趣的朋友开始关注CRS,也收到不少关于购买境外保险是否需要遵照CRS的咨询。借此,我们从海外保险产品(香港VS美国)的角度来分析一下,有哪些保险产品可能会受到CRS全球征税的影响。
01
何为CRS共同申报准则?
共同申报准则「CRS」是各国交换离岸账户信息的国际标准,形式与美国的FATCA相似,其目的是通过增加各国对离岸金融资产的透明度来防止离岸逃税。它是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的,唿吁各地政府从其金融机构取得详细的帐户资料,并每年与帐户持有人所属居住地的税务管辖区自动交换该等资料。
02
共同申报准则如何运作?
中国大陆和香港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假如中国税收居民在香港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香港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香港税务局,并与中国相关税务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
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资产(经合组织内)的收入状况。
哪些金融资产信息将被交换?
· 银行储蓄账户:包括支票账户、储蓄账户,或者有储蓄功能的信用卡账户;
· 托管账户:包括券商、公募、私募基金的托管账户;
· 股权/债券协议:离岸公司持有的股权或者债券;
· 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不包含消费型的医疗保险或者定期寿险等;
· 年金合约;
申报的内容有哪些?
· 帐户及帐户余额;
· 姓名以及出生日期 (个人);
· 账号及账户余额;
· 税收居住地(国别);
· 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03
哪一类境外保险
会受到CRS的影响披露信息给中国税务部门?
如果你购买的是纯粹的保险(消费型保险),不带有任何储蓄投资功能,这类产品与CRS无关。
CRS规定只有金融资产才需在CRS执行地区进行披露申报。对于保险产品来说,就是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也就是说,你买的保险附带理财功能,那就有可能受到CRS管辖规定。
举例:中国税务居民,在香港(CRS司法管辖区)购买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作为被保险人,会被要求填写自我声明表格(包含税务居民身份和税务识别号码有关的信息),由保险公司整理后将你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信息(包括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保单资产情况)报送到香港税务部门,然后报备给中国的相关税务机构。
假如你已经在香港有储蓄理财类的保险或者其他金融资产,CRS规避不了。但CRS申报交换也并没有那么可怕。
首先被交换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信息,而是批量交换信息;其次交换金融资产情况并不等同于征税,是否需要对海外资产征税视个人情况而定;最后税务信息公开透明一定是趋势,如果投保的目的是正常的家庭/财务风险保障,退休教育规划,或是资产传承,资金来源合理则没有太多需要顾虑的地方。
04
FATCA和美国的保险
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中译名为《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英文缩写 FATCA音译为「肥咖条款」。作为CRS的鼻祖或者说美国版的CRS,该法案同样要求外国政府准许各国金融机构向 IRS 提供美国税务居民的海外资产数据,同时也要求美国纳税人在海外帐户资产超过门槛时进行申报。
FATCA 早在2010年就由欧巴马签署通过立法,2014年生效运行,目前已有超过100个国家与地区加入。
因为美国有自己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美国没有成为OECD发布的101个已经签署或者承诺签署CRS的国家或地区之一。所以对中国税务居民而言,在美国购买的分红型保险,开立的银行账户,开设的投资账户,股权债权类投资都不需向任何国家进行CRS申报。
尽管美国没有加入CRS,不属于CRS参与国,但是美国与中国在2014年就已经就《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的政府间协议达成意向,虽然该协议目前只属于草签状态,距离落地还有多远,目前来看是否落实至少要等到中美贸易战争端告一段落。
保险产品类的金融工具应该是为我们生活服务的,希望自己爱的人或者关心的人拥有更好更稳定的生活是非常基本与合理的诉求。改革开放40年,中国中产阶级的兴起和高净值群体的壮大,资产配置的国际化与税务的透明化是必然趋势。
美国虽然没有加入CRS,但美国有肥咖(FATCA),也是全球征税的国家。如何整体与平衡的考量,建议多咨询相关资质的专业人士,根据自身现状与未来的规划(移民、海外置业等)提前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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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经授权转载自知乎专栏美国保险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