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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宣部等五部局发文直指娱乐圈“阴阳合同”,范冰冰要凉了?

税务
2018-06-28 20:02

5月10日,随着冯导宣布《手机2》开拍,再次点燃了崔永元压抑多年的怒火,他与娱乐圈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就此拉开。

《手机2》的主演范冰冰首先躺枪,冯小刚、刘震云等也陆续被崔永元“点名”。

随着事情不断发酵,“4天6000万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漏税等等一系列行业内幕和潜规浮出水面,不仅范冰冰,还有范伟、扬子等均牵涉其中,惊呆了本想看个热闹的吃瓜群众。

6月27日,新华社发布信息称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崔永元转发了该条新闻,并表示:拥护组织决定。

《通知》中提出了以下四点硬性要求:

1.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2.影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

  3.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电影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民营影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

  4.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其实,此次《通知》中的“限薪”规定并不是新规。早在2017年9月,多个影视行业组织就已经联合发布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正式提出了“限薪令”。

  目前,相关部门关于“阴阳合同”事件的调查结果尚未出来。但是这些合约的曝光,确实再一次将明星“天价片酬”乱象推到了风口浪尖。虽然中宣部再次出面强调要落实“限薪令”,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天价片酬”的治理并不容易。

其实,明星避税除了使用“阴阳合同”,还有以下常见手段:

1.明星直接拿“税后片酬”,将缴税成本转嫁给企业。这种做法增加了制作方、出品方的投资成本。

2.打白条,把白条(欠条、收条)当做交易的组成部分,但不体现在第三方,尤其是税务等监管部门能够捕捉到痕迹的方式,采取现金交易。但这需要明星及其公司或者工作室一方和制作方有很好的基础和默契,否则,这种无法拿到“台面”上的纠纷很难处理;同时,现在使用大量现金也有难度。

3.分期付款。与明星私下达成协议,逃避了加成征收的税额。

4.当下比较流行的做法还有成立工作室,按个体户纳税。

5.除了成立个人工作室,成立影视文化公司也是合理避税的一种方式——在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注册公司,可要求制作公司承担税费,知名演员还可以参股,以投资方的身份获取更大额度的回报。比如,霍尔果斯、横店影视城所在地浙江东阳、明星工作室齐聚的上海松江区以及无锡数字电影产业园等。

6.明星放弃国籍成为非居民纳税人,这样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只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中国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说,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

比如国家产业引导对环保产品的减免税行为,或者引进高科技产业地方所采取的税收优惠行为等,都是合理避税行为。而偷逃税是对法律的无视,是主观恶意逃避纳税义务,是违法行为,严重者要受到刑事处罚。

所以,不管明星们以什么方式去避税,一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避税。不然,等待你的可能是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0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例如:刘晓庆1996年就曾因为公司逃税漏税一千四百多万人民币,而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

明星等高收入群体如何才能合理避税?移民帮认为税务规划要与身份规划相结合,咨询全球资产配置、税务规划等问题,请拨打400-085-6660,专业顾问将在24小时之内与您联系。

本文为移民帮综合,部分内容摘自澎湃新闻、新华社,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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