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小伙伴们
不知道大家是否
还记得去年1月份
网上爆出关于主持人周立波
在美国长岛被捕的新闻
媒体当时报道:
根据美国警方公布的信息,周立波深夜开车蛇行,在长岛莱亭顿被拦截搜查,警方从车上搜出古柯碱与枪支。
如今,历时一年多,5月24日周立波涉毒持枪案在纽约进行了第10次开庭审理,美国法院决定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以证据非法,不能指控周立波犯罪为由,将撤销案件,该案将于6月4日最终正式宣判。
刘龙珠律师分析,美国法律规定,如果采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那采集到的证据将会被视为非法证据。“在枪支、毒品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情况下,检方撤诉的可能性很大,周立波被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也很大。但无论如何,检方将在6月4日之前对该案是否上诉做出裁决。”
也就是说,周立波将无罪?!
案件回顾
2017年1月19日凌晨,纽约州警方在长岛莱亭顿,将开车“蛇行”的周立波拦下。警方在车上搜出一把手枪,以及两袋毒品。
警方随后将周立波与副驾驶座的麻省理工学院研究员唐爽控制。事发后,周立波被控5项罪名,包括二级非法持有武器罪(子弹上膛)、非法持有火器罪、四级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开车时打手机。
案件先后在纽约州拿骚县法院10次开庭,3月27日,案件第9次庭审中,周立波的辩护律师对警方拦截和搜查其私人汽车的行为合法性提出质疑,并据此提出申请撤销案件的动议。
5月9日的庭审中,控辩双方对撤案动议进行辩论,法官并未对这一焦点当庭表态,而是宣布将于5月24日再次开庭。
5月24日的庭审中,美国法院同意了律师的动议,以证据非法,不能指控周立波犯罪为由撤销案件。
案情翻转
自从去年周立波出事后,他成为众矢之的,但如今,周立波在美撤销案件的消息传回国内后,这种“奇特获胜方式”,成了人们议论的热点。
不过关于周立波无罪的理由,在美国也许是司空见惯!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美国大律师的辩护技巧↓↓
周立波聘请了曾被纽约时报评选为纽约大都会地区100大超级律师的斯卡林(Stephen Scaring)作为主要辩护人,据悉,他已经当了49年的律师,经验丰富,手段老辣。
美国大律师神操作
最开始斯卡林对警察为什么截停周立波车辆,进行了再次询问:
斯卡林:为什么拦这辆车?
警察:看见驾驶员打手机。
斯卡林:在“开车打电话违法”这项法律中,对“打电话”的定义是:离耳朵一定距离,你就此项法律进行过专业训练吗?
警察:以前在警察学院培训时有过。
但是,紧接着,斯卡林拿出了电话公司的记录,记录显示,周立波的手机上,没有当时打电话的记录。
之后斯卡林指出,警察搜车的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高度注意!辩护大杀招即将出现!
斯卡林:驾驶员是否同意搜查车辆和袋子。
警察:周立波不懂英语,所以由车内的乘客唐爽充当其翻译,在其帮助下,周立波点头同意后,才进行了搜查。
斯卡林当即指出,警察没有提供同意书。
警察:警察局没有同意书这一类的东西。
周立波表示:“我是中国公民,我讲普通话。我不讲并且不懂英语”、“被拦下后,我从来没有同意过让警察搜查我的车或车上的任何箱包。”
所以周立波案撤案的理由可能为:
1.周立波律师认为,因为周立波母语非英语,无法听懂警察要搜车,无法证据搜车得到周的同意,所以警方搜车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警员也没有提供同意书。因此从车内搜出的枪支并不能作为呈堂证供。
2.警察拦截这辆轿车的原因是因看见驾驶员在打电话。但律师表示,电话公司记录显示,当时周立波的手机上没有打电话的记录。这可能导致警察没有合理怀疑就进行搜查,同时与第一点联系起来,导致搜查行为的非法性问题。
其实,就上述撤案的理由而言,其根本的原因在于警察违反了执法程序,导致的结果是,非法证据被排除,不能够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庭审现场律师刘龙珠也认可斯卡林的观点。他表示,24日庭审中,拿骚县法院法官最终判定,警方拦截周立波所驾驶车辆,行为合法,但之后的搜车行为不合法。
律师介绍,因为警方搜车行为本身不合法,所以因搜车而发现的车内枪支和毒品,则将不能作为呈堂证供。按照纽约州当地法律规定,如果警方收集证据的程序出现问题,则所获得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不能作为证据。
刘龙珠律还分析称:“在枪支、毒品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情况下,检方撤诉的可能性很大,周立波被无罪释放的可能性也很大。但无论如何,检方将在6月4日之前对该案是否上诉做出裁决。”
假如周立波在6月4日的庭审中被宣告无罪,下一步他可能就要向警方索赔了。
从有罪→无罪→索赔!一个大反转就这样产生了!
周立波案撤销引发广大网民讨论
此外就周立波无罪释放这件事,网民们在网上掀起了一波“有罪推定”、“无罪推定”的讨论。
图片来源:微博截图
因为美国是一个严格奉行无罪推定的国家,因此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据取得合法性的证明责任都在警方。
故而,在警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警方的取证过程就会被判定为非法。
依照美国法律:
1.如果没有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警察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没有拿到法院的搜查令,是无权搜查汽车的。
2.若警察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具合法性,那么依照毒树之果原则,因非法程序所获的证据不能作为呈堂证供,以指控周立波犯罪。
3.具体而言,如警方不能证明周立波同意搜车,警察的执法、取证行为就会被认定为非法,搜出来的毒品和无证手枪都是本案关键证据,但都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那自然,对周立波的指控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反观美国司法,无论是早年的辛普森杀妻案还是周立波案,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追求程序公正的价值理念。
美国的权利法案中,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就是防止“苛政猛如虎”,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说,一部美国宪政史,就是一部逐步完善和落实正当程序的历史。
作为普通大众,我们不必探究“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孰优孰劣,重要的是遵守相关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合法的权利,这也是保障自己权利的最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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