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属于美国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类别,是为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计的美国移民签证类别。EB-1C首先要求是一个合格的具有美国机构和海外机构的跨国企业。EB-1C申请的受益人是将被调派美国相关机构工作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而申请者是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受益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被母公司或者其海外子公司、特定关联企业雇佣了一年以上并且为经理级高管职位。
从近两年经手的实际案例中分析, 面对EB-5投资 移民的项目,无论是区域中心项目50万美金的投资起点,还是非区域中心100万美金的投资资金要求,有一部分申请人风险承受能力比较低(或者说不原意接受哪怕是1%的风险);另一类申请人,原本在国内就有自己运营多年的成功企业,也希望自己的资产在美国得到传承,在美国能继续扩展企业的业务范围、发展壮大。因此,这两类申请人最终考量后会选择直接在境外投资,即直接注册一家国内控股的美国分公司或并购、收购美国的现有企业由自己家族亲自去经营或控股,这样的选择好处是:可以完全把控资金风险,利用自己原本在国内多年的从业经验来管理自己的投入资金,运营美国的公司,把美国的业务部分继续发展、壮大;还可以为自己和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EB-1c高管移民,从而获得美国绿卡。
在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对投资金额数量和来源虽然没有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但如果美国公司营业额达到30-50万美元,该高管下面有5-8名雇员,将增加批准成功率。移民局会重点审查跨国公司的结构和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的运营;以及申请人的工作是高级管理或行政职位,必须是具有商业决策权的职位,而非日常运行或者一线工人监督的职位;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支出。对于初衷是家族资产传承和家族事业发展的申请人来说,既然在美国建立了分公司,一定会希望它能够良好地运营并持续产生效益。
在EB-1C申请中,申请人必须要在提交申请前3年内至少被该公司的海外公司或美国境内分公司雇佣并且担任经理级别的高管人员达连续达1年时间。作为雇主同时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与跨国公司的其他机构之间的关系的证据。
EB-1C获得批准后,受益人与其直接亲属如果在美国境内可以申请身份调整,如果在美国境外可以通过领事馆程序申请美国移民签证。当他们获得签证进入美国或者身份调整获得批准之时,他们将收到没有条件限制的永久绿卡。由于没有临时绿卡阶段,一般从递交申请到全家获得正式的永久性居民(永久绿卡)的时间为1年左右。从这一条上比同样需要投资的EB-5来说,减少了排期和临时绿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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