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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新规大幅提升H-1B及其它外国劳工工签申请标准

美国 工作
2020-10-13 15:00

10月8日,美国劳工部(DOL)和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分别发布了一项“暂行最终规定”(Interim final rule),旨在提升H-1B及其它外国劳工工签申请标准。目前劳工部新规在发布日已正式生效,但在11月9号前公众仍可向其提交评论意见。国土安全部新规定于12月7日生效,在此期间,公众可向其提交评论意见。我们对两个新规的重点内容总结如下:

美国劳工部新规:大幅提升外国劳工工签申请的薪资标准

新规类别

暂行最终规定(Interim final rule)【1】

新规概要

美国劳工部新规主要对美国雇主通过申请职业移民类别签证(EB-2/EB-3)或非移民类别签证(H-1B、H-1B1或E-3)雇佣外国劳工时需遵守的“现行薪资”(prevailing wages)【2】规定进行了进行修改。具体来说,劳工部修改了此前参考美国劳工统计局(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的职业就业统计(Occupational Employment Statistics, OES)所使用的四级薪资等级计算标准。

适用条件

此项新规将适用于:1)生效日起仍在审理中的,以及生效日当日及之后递交的“现行薪资”审批申请;2)生效日当日及之后递交的劳工条件申请(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s,LCA),该申请以美国劳工部职业就业统计(OES)数据作为“现行薪资”的参考来源,且该雇主在生效日前没有获得批准的“现行薪资”标准决定(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PWD)。

此项新规不适用于已经批准的“现行薪资”决定、永久劳工证申请(permanent labor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s,PERM)或美国劳工条件申请(LCA)。

主要修改内容

美国劳工部根据美国劳工统计局发布的职业就业统计(OES)数据来确定特定地区特定职位下,相似职位员工的现行薪资水平。职业就业统计(OES)数据的“现行薪资”等级划分为四类,按照入门级(entry level)、能够胜任级(qualified)、资深经验级(experienced)和完全胜任级(fully competent)四等列明了对应薪资标准。新规中,“现行薪资”标准的四个等级被大幅提升如下:

美国国土安全部新规:提升H-1B非移民签证项目申请标准

新规类别

暂行最终规定

新规概要

美国国土安全部新规主要针对H-1B非移民签证项目的法规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 修改“专业性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3】的法律定义和标准;

· 增加对“工作场所”(worksite)和“第三方工作场所”(third-party worksite)的定义;

· 修改“美国雇主”(United States employer)的定义;

· 明确移民局如何确定申请人(Petitioner)与受益人(beneficiary)之间存在“雇主-雇员关系”(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 要求提供在“专业性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工作的支持性证据;

· 限制第三方工作申请(third-party placement petitions)的有效期最长为一年(H-1B申请通常最长可批准有效期为三年);

· 如果批准的H-1B身份有效期截止日早于申请的日期,移民局将提供书面解释;

· 取消受益人要多地工作的H-1B申请需提交整体服务工作日程的规定。本规定不适用于其它H类签证申请,且由中介性质雇主(agents)申请的H-1B仍需要提供受益人工作日程; 

· 修改移民局H-1B现场审查的权限(H–1B site visit authority),包括拒绝现场调查的可能后果。

生效日期

这项暂行最终规定(Interim final rule)于2020年12月7日生效。关于此项暂行最终规定(Interim final rule)的书面评论意见必须在2020年12月7日(含)之前提交。关于信息采集表修改的评论意见必须在2020年11月9日(含)之前提交。

适用条件

此项新规将适用于生效日当日及之后递交的所有H-1B申请,包括变更申请(amended petitions)或延期申请(petition extensions)。

新规将不适用于仍在审理中的H-1B申请和已批准的申请,包括重新审理(reopening)或撤销批准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的情况。

主要修改内容(仅列举部分)

1)修改“专业性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的定义和标准:

新规修改了8 CFR 214.2(h)(4)(ii)中关于“专业性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的定义,要求职位职责(duties of the position)和所需的教育背景(required degree field(s))和之间必须存在直接联系(direct relationship)。新规明确了如果任意领域的学位,而非更专业化的学位都足以能够胜任某个职位,则该职位不满足“专业性职位”的要求。在新规下,申请人必须证明所需的具体学位和职位职责之间有直接联系(如医生岗位需要医学学位,律师岗位需要法学学位,建筑师岗位需要建筑学位)。为证明该直接联系,申请人需要提供与所需学位(或同等学位水平)的课程信息,以及所提供职位的岗位职责,并说明所学内容和岗位职责之间的联系。

2)定义“工作场所”(worksite)和“第三方工作场所”(third-party worksite):

与劳工部的定义类似,新规将“工作场所”(worksite)定义为“H–1B非移民劳工实际工作所在地”。此外,新规将“第三方工作场所”(third-party worksite)定义为“除受益人在美国的住所外,非由申请人所持有或租赁并由其运营的工作场所”。

3)明确“雇主-雇员关系”(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新规对于“雇主-雇员关系”关系(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的定义罗列了更具体的判定因素,包括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受益人完成工作的必要工具、申请人是否能够决定雇佣、解雇受益人、申请人能否对受益人工作成果进行评估等。新规明确一个单独的因素是决定性的,所有因素都必须在具体案例中综合所有因素进行判断(considered in the 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1】暂行最终规定(Interim final rule):当机构认为有充分的理由发布最终规则而不先发布建议的规则时,通常会将规则定性为“暂行最终规定”或“暂行规定”。这种类型的规则在发布后立即生效。在大多数情况下,该机构规定,如果公众意见允许,它将更改临时规则。See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uploads/2011/01/the_rulemaking_process.pdf

【2】现行薪资(prevailing wages):在具体的目标就业领域中支付给同类就业劳工的平均工资。Seehttps://flag.dol.gov/programs/prevailingwages

【3】专业性职位(specialty occupation):目前美国移民局对专业性职位的定义是“需要高度专业化知识的理论和实践应用,专业领域包括但不仅限于建筑,工程,数学,物理科学,社会科学,医学和健康,教育,商业专业,会计,法律,神学和艺术,并且要求达到特定专业的学士学位或更高学历,或同等学历,作为在美国从事这项职位的最低要求”。See 8 CFR 214.2(h)(4)(ii)。

文章来源:美国商业及移民法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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