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高净值人群,每年以超过10万人的增长,正在迅速的扩大。随着高净值人群年龄结构的变化,他们的财富观念也在发生着改变:从过去的“财富创造”和“财富增值”转向“财富保障”和“财富传承”;资产配置的需求和比例也在发生着变化,资产配置国际化趋势愈加明显,已经从单纯的财税规划逐步转移到身份规划上。
内地的商业医疗保险近几年得到了极大的发展,而保险公司推出的年金、分红险、万能险等产品已经满足不了高净值客户“投资储蓄”和“资产配置”的需求。
结合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金融监管的政策风险、预期收益偏低、资产保全功能不够完善等多方面的考量,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亲赴香港配置美元标的的保单,以储蓄类重疾险、以及储蓄类寿险为主。当然很多已经移民美国或正在准备移民美国的家庭,可能将视野放得更广一些,会选择美国的人寿保险。
美国保险和香港保险各有其优势和特色,在做保险规划,选择保险产品的时候,关键是结合实际财务状况、税务身份、保险需求来选择最合适的产品方案。那么对比国内的寿险产品,香港和美国的优势在哪里?
1.美元计价
香港和美国的保单都可以是以美金计价的。美金在全球范围内来看都是一个保值的币种,不管是处于哪一个市场周期,都有配置的价值。以美金计价的资产配置,例如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能够有效规避单一货币(人民币)的系统性风险,获得相对稳健的资产增值。
2.寿险成本
一种普遍的说法,同等情况下美国的寿险成本是中国的1/5,香港的1/3。这个比例也不尽然,不过总的来说美国的寿险成本会略低于香港寿险,香港低于中国大陆。
从保险发展历史来看,美国的人寿保险有着近260年的历史,香港则有170年,而大陆的保险起步相对较晚。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了保险代理业务,1992年友邦将保险个人代理销售模式带入中国,中国的现代保险业只有30年左右的历史。
另外,各地的人寿保险产品的费率/成本是根据当地居民的生命表精算得到的,北美地区的医疗条件全球领先,人均寿命长,因此人寿保险的费率相对最低也是不争的事实。
注:香港的储蓄保险也都带有寿险的保障功能,但这个产品更类似于投资理财产品而非人寿保险,寿险的保额随着保单的现金价值增长而上升,所以这类一类的储蓄保险寿险成本相对很低的。
3.预期收益
美国和香港分红型保单的预期收益相对来说会要高于国内的产品。香港和美国都属于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且可供保险公司投资的金融产品标的范围也更广泛。两地保单有保证的和非保证的现金红利或增额红利,而内地的寿险预定利率长期被定为2.5%,直到2013年8月才上调为3.5%(还没考虑到人民币购买力的下降等)。
多数香港的保险产品采取保额分红又称英式分红、增额红利,而美国的保险产品采取现金(保费)分红法又称为美式分红。英式分红投资组合较激进,以高风险高回报的股票类资产作为投资主流。所以美国的寿险产品合约保证的分红要低于香港的产品,产品的重心更偏向于保障。
4.资产保护
保险作为一种资产保全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抵御债务的能力。
在美国的绝大多数州,个人拥有或者信托持有的人寿保险或者年金保险受到资产保护,属于不可收集资产「uncollectible Assets」。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破产或者入狱,人寿保单内的现金价值也不会被追偿。
美国的金融保险业监管严谨,保单受到美国法律的严格保护,保险产品可以说是最具保障的金融产品;而纵观亚洲同业,保险监管相对宽松。不论是在国内还是香港的金融资产,投资人或者投保人更担心的是金融监管的风险和政策风险的不确定性。
5.CRS全球征税
2018年9月,香港和澳门在正式加入多边公约「OECD」之后首次与内地交换CRS账户信息。共同申报准则「CRS」是各国交换离岸账户信息的国际标准,形式与美国的FATCA相似,其目的是通过增加各国对离岸金融资产的透明度来防止离岸逃税。
中国大陆和香港采纳“共同申报准则”(CRS)之后,假如中国税收居民在香港金融机构拥有账户,则该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收入所得会被香港金融机构收集并上报香港税务局,并与中国相关税务部门进行信息交换,这种交换每年进行一次。理论上讲,中国税务部门将掌握中国税收居民在海外资产(经合组织内)的收入状况。
被交换的金融账户信息包含银行储蓄账户、券商托管账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约、年金保险等。一旦香港税务局将这些信息提供给内地,税务机关有可能会以此为据追溯:1.资金来源的合法性;2.资金出境的合法性;3.资金缴税的合法性。
美国没有成为OECD发布的101个已经签署或者承诺签署CRS的国家或地区之一。但美国有自己的《海外账户纳税法案》肥咖条款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并且与中国在2014年就已经就《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的政府间协议达成意向,只是该协议目前只属于草签状态,距离落地还有很远。
所以对中国税务居民而言,在美国购买的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开立的银行账户,开设的投资账户,股权债权类投资都不需向任何国家进行CRS申报。
6.税务规避
中国税务居民:
与美国不同,目前来说中国和香港的税法并未开设资本利得税、赠与税以及遗产税。所以对于中国的税务居民来说,CRS实施之后需要交换金融账户信息,但并不等同于征税。在香港购买的保单只要资金来源合理也不需要顾虑税收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投保人无论是在国内或是海外购买的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包括寿险、重疾险、储蓄保险)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在海外投保的保单同样不需要交税,同时获得赔偿时也无需缴税。
美国税务居民:
美国的税收是综合各项收入的基础上征收的所得税。同时对于财产转让,美国国税局也相应征收不同的“转让税”,包含赠与税、遗产税等等。税法也施加给美国税务居民非常繁重的申报义务,对于违反申报义务的情况有相应非常严苛的惩罚。
如果你是美国公民或者居民,根据美国税法§4371条约定,你所购买的海外保险,每个季度都需要通过IRS表720进行海外保险的申报,同时需要缴纳海外保单的特许税「Foreign Insurance Excise Tax」。税率是每年缴纳海外保费的1-4%。
除了需要申报和征收海外保费的特许税之外,美国之外的保险产品与海外金融投资产品一样,增值的部分被要求申报并需要交税。
最后,如果保单的现金价值超过1万美金,《银行保密法》要求美国公民或者居民提交一份关于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FBAR)的报告。不论是无意漏报或是故意不申报,违反FBAR的规则可能会导致1-10万美金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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