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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公开表示,如果干预华为高管被拘一案对美国国家安全有利,或者有助于与中国达成重大贸易协议的话,他愿意这么做。
原话是接受路透社采访时讲出来的:“任何对美国有利的事,我都会做”。特朗普还表示,白宫已经与美国司法部以及中方,就此问题进行了沟通。
但是“干预”是一个很宽泛的说法,作为美国最高行政长官的特朗普,到底能如何干涉一个具体的引渡案例呢?他真能摆平这件事吗?
美国总统的边界
要想知道美国总统可以怎么干涉具体的引渡案例就要先明确这个岗位权力有多大。我们都知道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其中立法权力归国会,行政权力归美国总统,司法权力归美国联邦法院。美国总统是行政权力的“一把手”。
具体行政权力包含了些什么呢?其实也有明确说法的——
行政端(Executive Branch)权力:
· 人事任免权:理论上包括联邦政府行政机构的所有工作人员。
· 对他国政府的承认、建交、缔约等:与他国签订的条约必须经过国会投票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才能正式生效。
· 行政特权与国家机密特权:美国总统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无视立法端或司法端对特定信息的传唤。
立法端(Legislative Branch)权力:
· 否决(veto):所有法案经美国国会两院投票通过后,都必须递交总统签署才能生效。
· 签署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实践中经常起到与立法类似的效果,所以归为立法类。
司法端(Judicial Branch)权力:
· 提名联邦法官:任命联邦法官,包括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内,但须获得美国参议院的认可。
· 签署特赦令
根据这些详细的权力描述,我们不难发现,作为行政一把手的美国总统,不仅仅是单纯的管辖行政官员,而是为了配合另外两端权力,在立法和司法上也有一定“活动空间”。
当然,这个岗位虽然权力大,但也必须受到很多限制。具体就是指要受到立法部门的监督和限制。比如,总统必须定期以发表国情咨文的形式向国会汇报。
国会可以拒绝通过总统提出的法案,或者拒绝批准总统提名的任命,甚至否决向国会提交的联邦预算。另外,总统的对外宣战和条约必须经由国会通过,掌握立法权的国会也可以推翻总统的否决,动用弹劾权把总统赶出白宫。
美国总统的“活动空间”大,就说明他可能确实有机会干涉这种案件。
特朗普能怎么干预?
具体到这次案件,理论上来说,美国总统可以通过人事任免、行政特权与国家机密特权、签署特赦令三个层面进行变相的“干预”。
先说人事任免,这是最好理解的事情。
根据相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州检察官不能简单地要求外国司法部门逮捕并交出一个人。此类请求必须通过美国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OIA)提出。提出逮捕请求后,OIA与相关国家会保持沟通,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引渡相关文件。
注意,这里的衔接部门是“美国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它是司法部内部的一个负责国际合作的机构。
美国司法部虽然称呼上带有“司法”字样,可它并不是司法权这一端的部门,而是行政权这一端的部门。也就是说,它是美国总统可以直接管辖的行政部门。
现实中,特朗普早就利用过人事任免权“整”司法部了。今年11月初,时任司法部长杰夫·塞申斯(Jeff Sessions)就曾在特朗普要求下辞职。当时甚至引起了很多人对美国是否有真正的“司法独立”的怀疑。
但实际上,美国的司法独立仅指法官独立,司法部、检察院、警察系统等机关本来就隶属于行政系统,是总统权力范围的一部分。所以美国总统作为行政系统最高负责人,签发的任何行政类人事任免都是合法有效的。
之前“炒掉”司法部长,是因为塞申斯为了“避嫌”,没有介入涉及特朗普竞选团队是否与俄罗斯方面串通的“通俄门”调查,被特朗普认定为“不忠诚”,表面上的说法却是“没有真正控制司法部”。
同样的,这次表态中,特朗普表面说出的理由也很“高尚”——为了“对美国国家安全有利”。有了前车之鉴,现任司法部部长会不会听特朗普的话呢?
如果特朗普与司法部长“勾兑”得足够清楚,那么司法部不发出正式文件,此事就会停在加拿大,不会有后续故事发生。而且这些“干预”甚至可能不会被公开,没有人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只知道加拿大等不到文件便放人了。
如果现任司法部长不听话,硬是要把人从加拿大弄过来受审怎么办呢?理论上,美国总统还有最后“招数”可以使用——赦免。也就是所谓的“特赦令”,这是美国总统最大的特权。
这一招可以放到最后阶段使用,也就是美国司法部把人要过去了,交给了法院(美国总统无法干涉法院审判)之后,法院硬是给定罪了的情况。
特赦令具体指的是美国联邦宪法赋予总统特赦各种罪犯的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
总统为合众国陆海军的总司令,并在各州民团奉召为合众国执行任务的担任统帅 ; 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了弹劫案之外,他有权对于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
不过根据美国的联邦体制,总统对各州的犯人没有管辖权,他只对联邦一级犯人有管辖权。所以,总统可以给予在联邦法庭被定罪的人特赦,但不能给予在州法庭被定罪的人特赦。此外,如果涉及到总统本人的弹劾案,也不能使用特赦权自我赦免。特赦权除了这两条之外没有任何其他限制。
因为特赦只由美国总统单方面定夺,不但不能更改,就连国会和法庭也无权审查,所以一直也很受争议。
据记载,美国开国时之所以把总统特赦权写入联邦宪法,一方面是为了使总统能够更好地处理紧急事件和遏止叛乱。
所以总统特赦,一直多被用来安抚各种反叛活动,例如在时机适当的时候给予叛乱分子特赦,以维持国家的安全和稳定。另一方面,总统特赦权可以使政府的三大部门之间能够相互制衡。如果总统认为,某项联邦定罪或判刑过于严厉或没有正当理由,他有权取消定罪或削弱判刑的影响力。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裁决,总统特赦分为特赦、有条件特赦、减刑、有条件减刑、大赦、缓刑、免除罚金等一共七项内容。而且总统在法律上没有义务解释特赦的理由。
即使白宫和美国司法部的有关人员,对总统要求特赦的申请进行审议,然后向总统推荐哪些人应该得到特赦也不影响最终的决定。总统有绝对的自由根据任何理由给予特赦或减刑。
历史上最著名的争议案例,就是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水门”事件后,因为面临刑事诉讼和国会弹劾,他主动引咎辞职。但副总统福特宣誓就职后,第一时间签发了对尼克松的无条件特赦令,帮他免除了各类起诉。
美国历任总统一般会从政治和舆论层面考虑特赦的案例,或者是否有必要对特赦做出解释。恰恰我们这位特朗普总统不在乎舆论,反正自己干了也就干了。
什么时候干预最有效?
在前面我们分析到,特朗普可以采取至少两种方式干预此案。但这两种方式都不是完全没有后果。
关于人事任免,特朗普或许可以直接采取相应措施,对负责此次逮捕和引渡行动的美国司法部国际事务办公室(OIA)做人事任免。但总统虽然有提名权,最终大部分高级官员的任命还是需要参议院批准,也就是说,总统并不是想炒谁鱿鱼就能炒掉谁,他还要受国会限制。
而特赦权一方面总统会受到万众质疑,引发舆论危机,另一方面,这也得是当事人违反联邦法律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根据加拿大法庭公开的信息,针对她的逮捕令是在8月22日从纽约颁布的,如果加拿大最终执行引渡,她将被移送给美国司法部门,在纽约东区法院接受审讯。而最终当事人是否被违反联邦法律,目前还不清楚。
在加拿大以往的一些案例中,引渡诉讼是持续数月甚至数年的“持久战”。比如之前就有历时十年才从加拿大引渡嫌疑人到国内的例子。所以总体而言,如果要干预,在实际引渡没有进行的时候特朗普干涉更有优势。一旦引渡到国内,由法院行使审判权,总统无权干涉,也无法影响结果。时间拖得越久,反而越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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