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微信朋友圈里,贾跃亭火了一把,各种文章比如“爆炸:贾跃亭美国信托文件曝光,胜利大逃亡!”等等~小帮当时也整理了一篇文章,为大家解读了EB1C和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到底为何物(>>>相关阅读)
据微信公众号股票说消息,顾颖琼从洛杉矶律师助理手里拿到了贾跃亭的irrevocableliving trust (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的其中一份草稿文书,并披露贾跃亭正在通过EB1C申请美国永久居留身份(俗称“绿卡”)。假设网络消息是真实的,贾跃亭是不是“胜利大逃亡”?
今天,移民帮专家、美国移民律师谢正权来谈谈贾跃亭的事情。如果网络消息属实,贾跃亭是成功大逃亡,还是给自己编织了一张罗网?
谢律师表示,如果网络消息属实,贾跃亭的法律麻烦可能刚刚开始。
首先,设立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能帮贾跃亭免除债务吗?
据网络消息,贾跃亭在美国设立的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叫The YT Irrevocable Trust。信托文书上显示,他给Tiffany Jia(贾跃亭其中的一个女儿),留了7500万美金,约合五亿人民币。甘薇是信托基金守信委托人。他的几个孩子将分别得到了不同的信托基金,金额大概相当。最后的信托基金款项据悉将从法拉第公司的资金池打入。
设立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irrevocable living trusts)主要有两个功能:一是减税,二是保护财产。一旦这种信托生效成立,注入信托里的资产不再属于设立信托的人。即不再是贾跃亭的财产。如果不再是设立信托的人的财产,他就没有为这笔财产报税的法律义务。所以,贾跃亭意图将他从中国弄来的资产永久占为给自己小孩的财产。
如果这些资产的确是贾跃亭本人合法所得,他可以随意处置,其他人无法干涉或非议。
如果这笔钱属于不义之才,他这样做,可能不仅对他的年幼小孩没有帮助而且将来会害他的小孩。美国很多真正有钱生怕钱多会害了后代,而把多余资产捐出去。贾先生恰恰相反,生怕自己的小孩将来没有钱而匆匆忙忙地将如此大笔的资产转到信托里去。不说他贪不贪心的事,只是觉得他没有真心为孩子将来的幸福着想。
如果这笔钱属于不义之才(取决于具体案情),债权人有权对他或/和信托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美国的法庭可以取消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偿还欠款。
如果这笔属于犯罪所得,贾跃亭设立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的举动也是徒劳的。美国是个真正的法制国家。美国法律不会保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所得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设立信托的人不仅有可能有牢狱之苦,所设的不可撤销信托也会随之失效。
其次,贾跃亭设立不可撤销生前信托可能引起的法律麻烦
网络消息称,贾跃亭设立的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的钱款将从法拉第公司的资金池打入。法拉第公司是什么公司? 据腾讯科技讯报道,它是贾跃亭私人参股的美国电动车制造商,英文名称叫Faraday Future,成立于2014年4月,属于科技创业公司。美国的科技创业公司基本上都是靠烧投资人的投资款来维持的。法拉第公司的资金可以合理合法地转让贾跃亭设立的生前信托,那会是怎么样的情形呢?我不知道他们怎么做到。下面几种情形只是猜测。
如果7500万美元是贾跃亭通过法拉第公司的账户从海外转入美国境内的,他会不会有洗钱的嫌疑?如果真是这样,估计这家公司和贾本人早已被美国政府有关反洗钱的机构盯着了。
如果那7500万美元是贾跃亭在法拉第公司的盈利分红,他可能会有美国税法方面的麻烦,除非他的总分红在1亿美元以上。如果真是投资收益,美国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大概要在40%以上。数学好的读者可以算出来税后的7500美元的收益到底需要多少毛收入才能赚来。
考虑到法拉第公司只是一个三年历史的创业公司(Startup),贾跃亭获利1亿美元的可能性不大。那么,这笔巨款是从哪里来的呢? 是法拉第公司自有运营资金吗?如果法拉第公司将如此大笔自有运营资金以贾跃亭的名义转入他设立的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公司的财务制度如何归类这笔款项?法拉第公司有没有违反美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法拉第公司是一家创业公司。创业初期基本上不会有收入的。法拉第公司银行账面的资金基本上是来自各个投资人的投资。
法拉第公司可以合理合法地从其资金库了转出7500美元给贾跃亭,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1)7500万美元是贾的投资;
(2)贾从该公司撤资,公司返还其投资款;
(3)贾的撤资返款完全符合公司的内部协议规定;
(4)公司就撤资返款一事通知了其他投资人。
如果法拉第公司违规转款涉嫌损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可能被美国证券委员会调查,然后承担责任的人可能会吃不了兜着走。
最后,EB1C能帮助贾跃亭逃避债务吗?
微信公众号股票说同时报道说贾跃亭正在通过EB1C申请美国绿卡。EB1C是个什么申请? 这是美国移民法规定的职业移民的第一优先移民类别中的一类。EB1C的英文意思是Employment Based 1st Preference subcategory C.和Employment Based 1stPreference subcategory A (EB1A,特殊人才)与Employment Based 1st Preference subcategory B(EB1B,杰出教授和研究人员)并列构成美国移民法上职业移民的最优先的移民类别。
EB1C是专门为跨国公司高管移民美国设立的。通过申请EB1C必须符合移民法的要求,例如为贾跃亭递交EB1C申请的公司必须是跨国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或母公司,贾必须是跨国公司在美国境外的分公司或母公司的高管等。
从上面这两条要求看,有下列几点需要考察推测:
(1)为贾跃亭递交EB1C申请的公司是跨国公司在美国的分公司或母公司;
(2)在美国的公司为贾跃亭递交EB1C申请之前,贾跃亭已经担任境外跨国公司的高管至少一年以上;
(3)贾跃亭被跨国公司永久派遣到美国公司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第(1)点的意思是,美国这边需要有一个运营至少一年以上的美国公司出面为他递交EB1C移民申请,他自己不能递交移民申请。
第(1)点还表明,在美国的这个公司必须是和贾跃亭在中国担任高管的公司有从属关系。它是哪家公司呢?贾跃亭是通过上面提到的法拉第公司递交的申请吗?我们现在还不清楚。但是,如果是,就和上面截图中提到的法拉第是贾跃亭“私人参股的美国电动车制造商”的说法相冲突,因为跨国公司在美国的公司只能是公司的投资,不能是个人的投资。从这点讲,要么是报道有误,要么是公司材料有问题。
其实,贾跃亭递交的或公司为他递交的材料以后都可以通过美国信息公开法从美国移民局调取。如果被发现材料中有任何作假的成分,即使贾先生多年后已经入籍美国,美国政府仍然可以将其公民身份取消并将其驱逐出美国!
第(2)点的意思是,贾跃亭在来美国之前已经担任境外跨国公司的高管至少一年以上。这里摘抄微信公众号股票说的报道中的一个段落:“对于作为EB1C移民申请的外籍受益人的调遣雇员(高级经理和行政主管)的要求 EB1C所说的高管职位,是要有实际管理职能的。光是企业法人,老板或股东,但没有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还不行。高管包括了高级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或高级经理(managerial officer)。这就是贾跃亭爆出自己经常参与法拉第日常管理的原因。”
这段话对高管的描述是正确的。我的注意点是在最后一句话。把这句话放在EB1C的范畴里理解,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 如果报道属实,贾跃亭自己经常参与法拉第日常管理无可非议,因为法拉第公司是贾跃亭的私人投资。但是,正是私人投资,贾先生只是一个股东,不是法拉第公司的高管。贾跃亭要成为法拉第公司的高管,他在中国担任高管的公司必须拥有法拉第公司至少51%的股份。不过不排除实际情况正是如此。也就是说他在中国担任高管的公司是法拉第公司的控股公司,贾跃亭本人也是法拉第公司的小股东或者小股东之一。如果法拉第公司的实际股份构成不是这样的,这个公司不能为贾跃亭递交EB1C移民申请。如果已经递交上去了,建议尽快撤案。这也算是给贾先生的免费律师意见。
第(3)点的意思比较明白: 贾先生就是被派到美国来工作的,而且是永久住在美国管理美国公司的。这一点只有派出贾先生的中国公司高管层和接受贾先生的美国公司高管层心里清楚。这里不做无谓的猜测了。
有人可能会问,谢律师,你扯了这么多,你还没有告诉我们EB1C能不能帮贾跃亭逃避债务呢?
这个还需要明说?欠债不还,永远是欠债。欠债不会因为债务人在美国的移民身份改变而消失或减免。即使贾先生通过EB1C取得美国永久居留身份(绿卡持有人),他仍然还是中国公民(除非他已经取得其他国家的国籍)。即使他多年后成为美国公民,他欠下的债务将伴随他的后半生,时刻可能被债权人告上法庭,不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
如果有的债权人真想将贾跃亭告上法庭,建议在美国法庭告。为什么?贾先生可能一时半会不会回中国,也可能永远不回去了。抓不到本人,在中国法庭是无法起诉他的;如果他的资产已经转移出境,就算在中国告赢了,欠的钱也收不回来啊。再说,美国这个地方法律严密,老百姓多半为刁民,动不动就诉之于法庭,不搞明白誓不罢休,被告的人到后来不是乖乖认罚就是倾家荡产。所以啊,还是选择美国吧!
上面也算是我给贾先生的债权人出的一条免费律师意见吧。不过,免费的东西,不一定是好的,别当真,因为律师也不了解事情真相,这里面很多地方也只是律师的猜测。就把这篇文章当娱乐消遣看一看吧!
小帮稍微补充一点点,我们且不说贾跃亭通过EB1C移民美国和设立信托的事情到底是真是假,估计除了当事人谁也说不清,但EB1C的确是企业高管人士移民美国的最好途径之一,另外,不可撤销的生前信托的确有着减税和保护财产的功能。如果有需要咨询EB1C和美国税务规划方面的问题,可拨打咨询热线:400-085-6660,专业顾问将在24小时之内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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