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福利制度一向是出了名的好,如果有人失业了,政府还会提供暂时的经济资助,也就是失业保险金(俗称EI),但按照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领取人在领取期间不能离开加拿大,任何出国行为都需要提前报告,不然很有可能失去领取资格。
这不,中国移民柯先生(化名)最近就因为领取事业保险金这事伤透了脑筋。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国被罚
柯先生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曾两度离开加拿大,一次是2015年的7月14日——8月28日,一次是2016年的8月16日——26日。
按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规定,领取人的任何出国旅行或外出,都必须报告,因为它会使领取人没空找工作,因此会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加拿大就业保险局认为,柯先生这两段时间内不应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是不合理的,还对他处以罚款。
加拿大就业保险局
对此柯先生并不能接受,他向加拿大就业保险局提出上诉,加拿大就业保险局经过调查后表示,虽然柯先生的行为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要求,但事实上失业保险金的要求还有一点,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领取人可以在领取期间出国,具体的特定情况根据领取人的情况来决定是否符合要求。
综合调查后,加拿大就业保险局表示,柯先生在2015年7月14日——8月3日符合特定情况,所以他可以领取此时间内的失业保险金,但2016年的8月16日——26日的出行情况又不符合特定情况,所以不能领取该时间内的失业保险金,同时,加拿大就业保险局全科处也为柯先生减少了部分罚款。
也就是说,柯先生没有领取到2015年的8月4日——8月28日和2016年的8月16日——26日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到了2015年7月14日——8月3日的失业保险金,因为他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事情至此本该告一段落,但柯先生却继续向加拿大保险局提出上诉,不过未能如他所愿,这个上诉未获准许。
未提供详细理由上诉被驳回
上诉处指出,柯先生不能提供剩余时间段的相关证明,证明自己符合领取要求的特定情况。
2018年5月23日,上诉部门曾给柯先生来信,告诉他需要提供相关时间段的详细理由,并且必须在6月22日之前回信,但是柯先生没有理会。到了2018年6月26日,上诉部门给他打电话,向他解释5月份来信中的内容,在电话中柯先生答应自己会提供详细理由。但是直到规定的7月26日,他仍然没有提供资料。
不过,柯先生曾告诉上诉部门一些简单的出行理由,他说,虽然自己受过高等教育,但对于法律知识还不够了解;他的财务状况时好时坏,不够稳定;他是一个移民,虽然来加拿大已经10年了,但还处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等等。
这些理由,加拿大就业保险局全科处认为并不算有利的证据,所以也不能证明他在2015年的8月4日——28日,2016年8月16日——26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此外,经过加拿大就业保险局全科处的分析认为,柯先生自始至终都没说明自己离开加拿大式旅游还是外出工作,因为不论是哪一种都可能构成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柯先生显然易见不愿意承担这个后果。
上诉处最后称,柯先生作为申请人,虽然陈述了一些理由,但这些理由都不成立,因此他的上诉没有成功机会,从而拒绝了他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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