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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昌大学国学院一女生遭遇性侵后将涉事老师南昌大学国学研究院副院长周斌和南昌大学告上法院,成为国内第一例被性侵害的学生诉学校案。
去年7月,这名女生在微博举报南昌大学国学院副院长周斌对自己进行了长期的猥亵和性侵,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至今她还无法从阴影中走出。
回溯近两年时间,国内爆出了不少校园性骚扰案件,每位受害者都让公众心痛不已。人们在惋惜学生们可怕遭遇的同时,也对失德教师们感到无比愤慨。 但更可怕的是,这些引人注目的案件还仅仅只是冰山一角。
在众多社会人的眼里,本该单纯美好的“象牙塔”却成为了性骚扰甚至是性侵的多发地。
这不禁让人对校园的美好印象产生怀疑,而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中国大学校园变成了性骚扰的重灾区?关于校园性骚扰问题,作为留学热门地的美国、加拿大到底是如何做得更好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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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权力过大令人害怕
不得不承认,由于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内敛的中国人总认为当众讨论与性有关的任何话题都是“有伤大雅”。
相较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学生而言,中国学生从小接受到的性教育很匮乏,即使长大之后,他们的性权利意识和反骚扰意识也依然很薄弱。
据调查显示,当今大部分的高校生对于如何防范性骚扰都没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和认知。
2016年,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对大学生群体进行了性骚扰问卷调查。在《中国大学在校生和毕业生遭遇性骚扰状况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大学在校生和毕业生有接近7成遭受过包括语言、肢体接触等不同程度的性骚扰,所有接受调查者中女性遭遇性骚扰的比例为75%,9成的性骚扰的实施者为男性。
但在频发性骚扰事件的大学校园里,仅有5.4%的大学开设了预防性骚扰的教育课程。也就是说,调查中学习过预防性骚扰的学生们数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其次如果要细化到老师对学生性骚扰的问题上来说,中国导师过大的权力有时同样也会成为学生们校园生活的精神负担。
在美国,校园性骚扰也被称之为“学术性骚扰”。美国研究生院审理学生一般会由一级录取委员会审理,在后期科研和论文项目上,高校导师组们会分别对学生进行学业和论文指导,注重科学性和系统性,强调课程学习,实行严格的资格考试。
但大多数时候,国内高校教师对于学生的意义不仅仅是课堂老师。他们的手里,还掌握着学生的成绩是否合格、能否申请到奖金或者能否顺利毕业的“生杀大权”。
高校学生个人的论文发表、毕业答辩、出国推荐、工作推荐甚至未来在学术圈是否能站稳脚跟,都取决于和导师的关系。
所以在这样一种情境下,无良教师总会想出千方百计来威逼利诱学生们在精神上和身体上都屈服于他们。
尊师重教的儒家文化和传统师徒制的师承关系深刻影响了中国式导师责任制。
部分高校教师对导师制的理解,其实是掺杂了传统儒家“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师生感情、公司化的绩效考评和帮派化的话语体系,哪怕是要求刚来的学生来自家“做家务”,也能美其名曰“教导指点”。
有些导师对学生的要求甚至包括拎包、买饭、做家务、家教、司机、陪酒、电话人工早起服务……这些事情其实早超出学业与科研范围,蔓延到实验室和办公室之外、在节假日仍无休止的体力与情感劳动。
在现代化的人际关系中,这样的要求其实已经涉及到骚扰层面,当然在这其中也包括性骚扰。我们也可以在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的跳楼案件中看到,当事人为了能够摆脱导师的纠缠,不堪其扰选择了轻生。
2
奇怪的“受害者责备”理论
上文中提到的导师权力可以直接卡住“学生生死”是学生们敢怒不敢言的原由之一。但更重要的是,当前我国整个社会大环境,尤其是公众对和性侵犯有关的“受害者们”的舆论态度一点也不友好。
调查显示,大学校园里每100起性骚扰事件里只有不到4起的当事人会报告学校或者警察,近6成的人认为就算是报警和投诉也没有用。有些人甚至会因自己遭遇了性骚扰而觉得羞耻,会对自己的学业和生活产生不好的影响。超过3成的人会因遭受性骚扰伤及自尊心,超过1成的人会产生人际交往障碍,更有甚者会出现长期的精神抑郁和自杀倾向。
同样是性骚扰,2017年10月15日,美国女演员艾莉莎·米兰诺在推特上说:“如果所有被性骚扰或侵犯过的女性都能发一条‘Me too’的状态,那人们或许能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
此后,“Me too”成了一个反性骚扰的标签,在美国掀起了一场反性骚扰的浪潮,得到了众多网友们的跟随和支持。甚至连奥斯卡颁奖典礼上,主持人们也直接发声反对任何形式的性骚扰。
而在中国,当一件性骚扰甚至是性侵的事件被报道出来的时候,依然还会有人认为受害者是因为“穿的少”活该被骚扰。就连滴滴被害空姐的案件中,都有人会责备年轻女孩半夜出门打车是不对的。
长久以来中国严重的道德谴责似乎总是喜欢指向受害者,“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你被骚扰你肯定有问题”的言论往往会困扰受害者一方。
这里就涉及到美国心理学家William Ryan提出的“受害者责备”理论,指的是当犯罪行为发生后,人们会产生一种奇怪的观点,认为受害者需要为恶行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
由于”受害者责备“观点和态度在国内十分流行,那些遭遇性骚扰的群体会因担心“贞操受损”从此抬不起头,公开自己被骚扰的经历可能会带来“二次伤害”,害怕面强烈的性的污名和道德的审判,他们更愿意选择逃避。
这些看似“不了了之”的背后,恰恰说明了大学生们反性骚扰意识和性权利意识的缺乏,整个社会舆论对于“性犯罪”的主体认知存在偏差。
正是这些原因,导致了每当有高校生遭遇到性骚扰时,有些人会觉得很羞耻,沉重的心理负担积压在心底,他们更倾向选择用沉默代替抗争。正是这样的恶性循环,使得校园里那些骚扰者们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3
美国大学:对师生恋“零容忍”
大多数学生的沉默消极,只会让“骚扰成本”变得越来越低。
前面我们一直着重于分析受害者主体的防范意识和沉默的理由,但毕竟实施骚扰行为的不是他们,所以最关键的是我们要确保实施性骚扰的一方能够得到有力的惩罚,所以避免校园性骚扰的常态化和低俗化,重中之重就是在于“治”。只有侵犯者得到足够的惩罚,才能警醒他们,这么做到底值不值得。
但很遗憾的是,截止到目前,国内没有一所大学设有专门处理性骚扰问题的部门和流程。
更遗憾的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尚未针对教育领域出台统一的性骚扰处理机制。
在发达国家,就连“师生恋”这种暧昧的字眼是普遍被校方极力避免的。
在目前的美国校园内,只要发生师生恋的教师要主动向学校汇报,只要师生恋被公开,学校惩罚的不是学生而是老师,因为老师在体制上比学生有权力。任何老师有这种师生恋关系,一旦发现就会被解雇或开除。
曾经一位美国教师在性骚扰学生之后,在法庭上堂而皇之地辩称自己对学生产生了“爱恋情绪”,从而想要证明自己的性侵犯行为发生在恋爱关系中是合情合理的。
在此之后,耶鲁、哈佛、爱荷华、宾夕法尼亚等高校直接将“师生恋”划入禁区,有些高校也提出了“利益回避原则”,即如果谈恋爱就要解除师生关系。
另外在美国不只是针对“师生之间”有这样的要求,对很多专业人员也是一样的。例如医生和病人之间、律师和客户之间、牧师和教堂成员之间等是不能谈恋爱或有两性关系的,一旦被发现,律师或医生会被吊销执照。
这类规定从本质而言,都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防止权力被滥用。
2001年,美国教育部修订了更具体的《关于校园性骚扰的指南书》,其中明确地将性骚扰定义为“不受欢迎的具体性的性举止,还包括不受欢迎的性求爱、要求性欢愉以及其他具体性的口头、非口头或身体的举止”。
同时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校园性骚扰现象进行法律规制的国家,不管是校内处治,还是司法程序,都有着一套严苛的流程。
许多美国高校制定了处置校园性骚扰行为的官方文件,不但强调学校内部反对性骚扰行为的立场,规定校园性骚扰行为的界定,还公布性骚扰事件的处理程序以及处理部门或人员的联系方式,并声明会对受害人提供司法或其他方面的帮助。
大学新生在入校时,会收到防范性骚扰的宣传手册,同时还可在校内公布栏及网站上定期了解相应规定,目前美国97%的大学都有正式的反性骚扰政策;90%的大学能就学生反映的性骚扰问题进行内部调查,并保护举报遭到性骚扰的学生免遭报复。
以美国爱荷华大学为例,他们鼓励任何一个遭遇性骚扰的个人向学校报告,还设有专门的机构处理学生的性骚扰报告或投诉,鼓励所有在校人士发现骚扰发生后采取措施。并且还会根据受害者的要求,将处理流程分为非正式解决程序员和正式解决途径。
美国爱荷华大学性骚扰解决程序流程图
由此,美国校园性骚扰的校内惩治程序可见一斑。
关于反性骚扰的法律政策就更是汗牛充栋,1964年出台的《民权法》和1972年出台《教育修正案》以及《暴力侵犯妇女法案》共同禁止了教育活动中的性别歧视行为,其中包括性骚扰。
《联邦宪法》及其后续不断地修正法案也在反复强调和重申这一点,后续的一项条款还允许被骚扰方对校长或进行骚扰的雇员提起诉讼,并要求金钱赔偿。
不仅如此,教育部民权办公室的《性骚扰防治指南》也为师生间校园性骚扰的认定提供了依据。
哈佛、耶鲁等众多高校都采取了严厉的反性骚扰校规,在处罚方面也往往是“一击出局”:只要教师实施了性骚扰,就只有远离教师行业这一条路。
可以看到,相比于我国的情况,美国关于反校园性骚扰的的校内管理机制和行政司法判决机制可以说已经十分完备。
我们希望能有一天,中国的学生们,不论男女,在遭遇校园性骚扰的当下不再害怕沉默,有底气地发出“你敢摸我一下,就能直接滚蛋”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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