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移民帮 > 移民攻略 > 海外投资 >

资讯详情

商业移民?投资移民?技术移民?EB-5与EB-1C的详细解读

EB-5 移民 美国 EB-1
2016-07-27 10:49

  老肖之前有提出了移民的四种常见分类方式:投资移民、商业移民、技术移民、依亲移民;也列举了一些不同国家不同的移民项目。这是老肖提出来的一种分类方式,各国移民局可能有自己的分类标准。比如美国移民局USCIS就对获取绿卡的方式,分成:

  Green Card Through Family 【家庭团聚类】

  Green Card Through a Job 【工作类】

  Green Card Through Refugee or Asylee Status 【难民或政治避难类】

  Other Ways to Get a Green Card 【其他类】

  每一种还有一些细分。

  那么,美国EB类移民都有哪些?

  EB类签证,是Employment-Based的简写,大部分翻译为“职业类移民”。EB类里面,名声赫赫的就是EB-5,也就是现在被大部分人称为“美国投资移民”的移民类别。

  EB类共分为5类优先级。如下:

出处:美国移民局官网

  美国EB-5类算是“投资移民”还是“商业移民”?

  这个问题,可以从法律和实践两方面来看。

  老肖曾把“投资移民”定义为“需要投资、基本不需要参与经营的纯投资移民”,把“商业移民”定义为“既需要投资、也需要一定的个人背景、并参与经营的移民”。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申请人需不需要参与企业的经营。

  EB-5最初(1990年)的法律精神,基本要求是要申请人在美国投资(100万美元起),创立一个新商业企业(NCE),参与管理这个企业,创造足够的全职就业岗位(10个)。

  从法律的字面意思来看,EB-5的确需要参与管理。不过,这是最初的“直投模式”,并非后来广泛流行的“区域中心模式”。

  所以在美国移民局“530备忘录”里面,关于EB-5的“三要素”,只有“投资款、新企业、创造就业”三项。对于“参与管理”这方面,明确写明:

  “如果申请人是有限合伙人;且根据《统一有限合伙法》,有限合伙协议将一定的权利、权力及责任授予有限合伙人;那么投资移民者将被认为参与到新商业企业的管理之中。”

  (If the petitioner isa limited partner and the 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 provides the immigrantinvestor with certain rights, powers, and duties normally granted to limitedpartners under the Uniform Limited Partnership Act, the immigrant investor willbe considered sufficiently engaged inthe management of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也就是说,法规层面已经确认:如果EB-5申请人是通过有限合伙人(LP)的模式投入EB-5项目,就不再需要投资人本人也必须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了。

  从实践来看,有限合伙人(LP)的投资形式,在区域中心模式中是绝对的主流;直投模式采用有限合伙形式来投资的很少,这与直投模式本身的性质有关,而且选择这类模式的投资人,往往也是愿意参与项目的。目前区域中心模式,是EB-5的绝对主流,比如在2014年,97%的EB-5绿卡,是通过区域中心模式获得的,近两年也是如此。

  所以,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实践层面,EB-5的模式,目前投资人“几乎”是不参与经营的。

  那么,老肖认为,EB-5这个移民模式,还是归类到“投资移民”而不是“商业移民”恐怕更合适些。

  不过移民帮专家陈娟律师则表示,相对于投资来说,EB-5项目首先是一个商业项目,并且只要是商业项目就是有风险的,就会存在投资失败的情况,美国移民局也要求投资人必须承担商业风险。然而虽然EB-5项目本身是一个纯商业项目,但是EB-5投资人却与一般的纯商业投资人不同,他们的目的不是资金的高回报,而是本金和绿卡的安全。所以,对于EB-5来说,项目的安全和靠谱还是最重要的。

  美国EB-1C类算是“商业移民”还是“技术移民”?

  关于“商业移民”和“技术移民”,都需要申请人不错的个人背景,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商业移民往往需要进行一定的投资,申请人需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技术移民往往并不需要投资,除了有些需要有雇主发的Offer,基本不需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从法律层面去理解,EB-1可以统称是“杰出人才移民”,主要考察的是投资人的个人背景。EB-1C,主要需要:

  申请人受雇于一个跨国企业母公司一年以上

  申请人在原母公司是高管

  申请人在跨国企业美国的企业中,也担任高管

出处:美国移民局官网“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 First Preference EB-1”

  移民帮专家元臣律所律师表示,EB-1C属于美国职业类移民第一优先类别,是为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计的美国移民签证类别。EB-1C首先要求是一个合格的具有美国机构和海外机构的跨国企业。EB-1C申请的受益人是将被调派美国相关机构工作的高级经理和管理人员,而申请者是跨国公司的美国机构。受益人必须在提交申请前三年内至少被母公司或者其海外子公司、特定关联企业雇佣了一年以上并且为经理级高管职位。

  从上面的情况,EB-1C的审核标准非常笼统,看起来执行起来主观性比较大。但是,仅仅满足这些笼统的条件,没有别的要求(比如不参与经营管理),能够获批EB-1C吗?实际上几乎不可能了。

  比如,EB-1C的申请人,本来就要求去经营管理跨国企业在美国的分公司;这个经营管理行为“实际有没有发生”,移民局往往是要查验的。而且,随着EB-5等各类移民项目的火爆,审核EB-1C的潜在标准也水涨船高—如果申请人在美国经营的企业,没什么实际的运营,或实际的企业营业额、税收、雇员、申请人对企业的了解等等,和之前提交申请材料差距很大,一般是很难获批的。

  除了EB-1C的审核对申请人有“经营管理”的要求,再看看对其“投资”方面的要求。

  近几年的EB-1C申请,如果申请人在国内供职的企业规模不是特别大、业内知名度不是很高,申请人在企业中也只是高管而不是股东,那么申请人想通过EB-1C来申请绿卡,获批难度也是相当高。目前实践经验是,国内企业条件普通的情况下,申请人一般要是企业的股东、股份比例还不能特别低,这样通过的可能性还会高一些。如果申请人是股东,那么其国内企业在美国投资成立(含并购)的企业,申请人自然也参与了投资。所以,EB-1C这个模式,申请人实际上往往也参与了投资。

  移民帮专家元臣律所律师表示,在EB-1C申请的审理中,美国移民局通常只关注海外公司和美国境内公司之间最初的投资和资金流动,对投资金额数量和来源虽然没有做出任何硬性的要求,但如果美国公司营业额达到30-50万美元,该高管下面有5-8名雇员,将增加批准成功率。移民局会重点审查跨国公司的结构和作为申请人的美国机构的运营;以及申请人的工作是高级管理或行政职位,必须是具有商业决策权的职位,而非日常运行或者一线工人监督的职位;美国机构必须实际运作并产生相应的收入、支出。对于初衷是家族资产传承和家族事业发展的申请人来说,既然在美国建立了分公司,一定会希望它能够良好地运营并持续产生效益。

  也就是说,尽管从法律层面,EB-1C看起来要求和标准高一点的“技术移民”差不多,但实际的执行层面上,几乎就是“商业移民”的要求。当然,因为EB-1C的审核标准,并没有EB-5那么明确,实践过程中,变化比较多、偶然性也会大一些。

  老肖要提一下,前些年的时候,确实有人通过仅仅提交成立在美的跨国企业商业计划书、和申请人个人资料来申请EB-1C,并不实际去经营企业,也有部分获批案例。但移民局也不是吃素的!近几年,这种模式的通过概率已经微乎其微了。

  文章来源:老肖话移民,移民帮有增减。


收藏
希腊
西班牙
葡萄牙
加拿大
美国
塞浦路斯
武汉
成都
哈尔滨
厦门
上海
北京
香港
杭州
西安
广州
长沙
郑州
石家庄
南京
在线咨询
希腊移民 希腊移民 日本移民 日本移民 香港优才评估 香港优才评估 智能移民 智能移民
预约回电
确认
免费材料
TOP
移民专家,一对一服务